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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绝缘耐压试验基本规定


3. 0.1电气设备应按本标准进行交流耐压试验,且应符合下列规定:

  1. 交流耐压试验时加至试验标准电压后的持续时间,无特殊说明时应为lmino
  2. 耐压试验电压值以额定电压的倍数计算时,发电机和电动机应按铭牌额定电压计算,电缆可按本标准第17章规定的方法 计算。
  3. 非标准电压等级的电气设备,其交流耐压试验电压值当没有规定时,可根据本标准规定的相邻电压等级按比例釆用插入法计算。

3.0.2进行绝缘试验时,除制造厂装配的成套设备外,宜将连接在一起的各种设备分离,单独试验。同一试验标准的设备可连在 一起试验。无法单独试验时,已有出厂试验报告的同一电压等级 不同试验标准的电气设备,也可连在一起进行试验。试验标准应 采用连接的各种设备中的最低标准。
3.0.3油浸式变压器及电抗器的绝缘试验应在充满合格油,静置一定时间,待气泡消除后方可进行。静置时间应按制造厂规定执 行,当制造厂无规定时,油浸式变压器及电抗器电压等级与充油后 静置时间关系应按表3. 0. 3确定。
3.0.3油浸式变压器及电抗器电压等级与充油后静置时间关系

电压等级(kV)

110(66)及以下

220?330

500

750

静置时间(h)

>24

>48

>72

>96

3.0.4进行电气绝缘的测量和试验时,当只有个别项目达不到本标准规定时,则应根据全面的试验记录进行综合判断,方可投入运行。
3.0.5当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与实际使用的额定工作电压不同 时,应按下列规定确定试验电压的标准:

  1. 釆用额定电压较高的电气设备在于加强绝缘时,应按照设 备额定电压的试验标准进行;
  2. 采用较高电压等级的电气设备在于满足产品通用性及机 械强度的要求时,可按照设备实际使用的额定工作电压的试验标 准进行;
  3. 采用较高电压等级的电气设备在满足高海拔地区要求时, 应在安装地点按实际使用的额定工作电压的试验标准进行。

3.0.6在进行与温度及湿度有关的各种试验时,应同时测量被试物周围的温度及湿度。绝缘试验应在良好天气且被试物及仪器周 围温度不低于5°C,空气相对湿度不高于80%的条件下进行。对 不满足上述温度、湿度条件情况下测得的试验数据,应进行综合分 析,以判断电气设备是否可以投入运行。试验时,应考虑环境温度 的影响,对油浸式变压器、电抗器及消弧线圈,应以被试物上层油 温作为测试温度。
3.0.7本标准中所列的绝缘电阻测量,应使用60S的绝缘电阻值 (R60);吸收比的测量应使用16S与15S绝缘电阻值(R15)的比值; 极化指数应使用l0min与1min的绝缘电阻值的比值。
3.0.8多绕组设备进行绝缘试验时,非被试绕组应予短路接地。
3.0.9测量绝缘电阻时,采用兆欧表的电压等级,设备电压等级 与兆欧表的选用关系应符合表3. 0. 9的规定;用于极化指数测量 时,兆欧表短路电流不应低于2mA。
3.0.9设备电压等级与兆欧表的选用关系

序号

设备电压等级(V)

兆欧表电压等级(V)

兆欧表最小量程

(MΩ)

1 <100 250 50
2 <500 500 100
3 <3000 1000 2000
4 <10000 2500 10000
5 210000 2500 或 5000 10000

3.0.10 本标准的高压试验方法,应按国家现行标准《高电压试验 技术 第1部分:一般定义及试验要求》GB/T 16927. 1、《高电压 试验技术 第2部分:测量系统》GB/T 16927. 2和《现场绝缘试 验实施导则》DL/T 474. 1?DL/T 474.5及相关设备标准的规定 执行。
3.0.11对进口设备的交接试验,应按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;其相 同试验项目的试验标准,不得低于本标准的规定。
3. 0.12承受运行电压的在线监测装置,其耐压试验标准应等同于所连接电气设备的耐压水平。
3.0.13特殊进线设备的交接试验宜在与周边设备连接前单独进行,当无法单独进行试验或需与电缆、GIS等通过油气、油油套管 等连接后方可进行试验时,应考虑相互间的影响。
3.0.14技术难度大、需要特殊的试验设备进行的试验项目,应列为特殊试验项目,并应由具备相应试验能力的单位进行。特殊试 验项目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有关规定。